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铜**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铜陵华**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铜陵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上诉人铜**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