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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檀俊发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东至县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檀**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2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张**与檀**合伙协议纠纷已由东至县人民法院和池州**民法院审理判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不得再直接立案,立案后应移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是伴生的,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则合伙协议纠纷亦由其受理为宜。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合伙协议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池州**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驳回檀俊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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