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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有龙、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有龙、安庆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钱有龙、安庆市**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有龙、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有龙、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4934元,由上诉人钱有龙负担1025元、上诉人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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