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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处理结果同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未通知聂**参加诉讼,致基本事实不清,且对王**在原审中已经提出的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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