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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皖**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皖**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进行两次公告送达并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安徽皖**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徽皖**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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