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福建联**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2)寿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梁*将侵占的钢管29104米,扣件12304个退赔自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不服,以与自诉人之间纯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存在为自诉人代为保管钢管扣件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寿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