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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