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