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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安徽省**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3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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