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华**限公司与安徽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徽华**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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