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徽华**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