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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限公司与厦门大**限公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香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及原审被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策二百零四条、笫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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