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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邱**、福建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诉被告邱**、福建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以欲与被告邱**、福建丰**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福建丰**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93元,减半收取455.9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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