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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有限公司与福建喜之源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喜之源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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