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喜之源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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