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以双方要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元,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吴**、魏**与赣州市**有限公司、赣州市**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罗**、金桂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奉新县**发有限公司、江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城**限公司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明福**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三**限公司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怡*(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牛**限公司与南昌同**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赣州三**有限公司与赣州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东**限公司与南昌亚**限公司、柯**、林**,江西**输厅鹰潭至瑞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宜**包有限公司与赣州市**饰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