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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南靖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以双方要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元,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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