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怡*(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怡*(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同意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