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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有限公司与兴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国浙丽**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国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兴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元,退回上诉人兴国浙丽**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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