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济南市**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与济南市**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济南市**工程公司及济南市历**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较多,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90号2190.76平方米的房产亦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该处房产已租赁给田**使用,租金已收至2015年(每年65万元)。本院对2015年以后的租金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待收取租金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收取租金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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