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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限公司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商初字第13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山东**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山东省章丘市,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其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山东瑞境皇冠水岸六区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该合同对于何为“当地”未做明确解释或约定,根据文意解释,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故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至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合同引起的纠纷有管辖权。其三,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山东瑞境皇冠水岸二区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山东济南章丘市;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在履行该合同中出现的纠纷,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至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审法院对该合同引起的纠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山东**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并不欠被上诉人款项,即使存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签订二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山东**水岸二区、六区外墙涂料翻新工程;工程地点:山东济南章丘。现被上诉人山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山东**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质保金及违约金。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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