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济*五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