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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六有限公司与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原审被告山东省建**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605-1号民事裁定,驳回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山东省**六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商河县,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东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山东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省**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商河县,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秦**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10月5日,山东省**六有限公司与秦**签订一份《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山东省**六有限公司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东侧的龙泉山庄居住区F组团1#、2#号楼工程发包给秦**进行施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东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省**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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