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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园初字第363-2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济南**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济南**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万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民法院管辖。

原审经审查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依照上述通知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济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济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济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万元,超出了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济南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1日,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济南**有限公司将位于济南**雅家具城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济南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争议标的额不超过3000万元。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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