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山东港**限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本院技术室对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庄村民委员会持有的山东七**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评估费用,评估终止。经调查,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委员会(2006)济仲裁字第39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