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总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总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有限公司以就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终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山东**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2015年1月4日起诉济南**总公司至济阳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济**初字第159号,山东**有限公司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对济南**总公司完工主体工程部分进行检验,确认已完工工程数量及质量;3、索赔50万元,待鉴定结果出具后追加诉讼请求。济阳县人民法院现正对该案进行审理。

济南**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主张工程欠款起诉山东**有限公司至本院,济南**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涉案工程B区工程款13192375.52元及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涉案工程A区工程款247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涉案工程B区工程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31424.58元;5、判令被告支付因停工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共计1036001.66元;6、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济**初字第15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双方的诉讼请求也有相同内容,两案具有关联性,且涉案工程的所在地在济阳县,为保证两案的司法统一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民法院与济**民法院(2015)济**初字第159号案件合并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