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岛**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裕**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限公司向济**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裕**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济**委员会已将申请人青岛**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裕**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