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光合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光合园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6元,减半收取43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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