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上诉人安文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