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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上诉人安文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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