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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汇**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已施工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王**施工工程量、工程结算方式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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