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舜**限公司与济南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舜**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济南舜**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济南舜**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济南三**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别发包给济南市历**程有限公司、章丘市**程有限公司及山东睿**限公司进行施工,分包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2014年7月28日,济南**民法院依法将济南舜**限公司诉济南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济南高新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有权利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舜**限公司陈述的移送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两案的管辖权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处理。济南舜**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济南舜**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又将工程分别发包给济南市历**程有限公司、章丘市**程有限公司及山东睿**限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2014年7月28日,济**级法院依法将济南舜**限公司诉济南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张的是维修费,与(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案件有关联,两案合并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济南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4月10日,济南三**有限公司与济南舜**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南三**有限公司将位于济南出口加工区内、刘**东侧的雍景豪庭居住小区工程发包给济南舜**限公司进行施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济南三**有限公司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济南舜**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