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省**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