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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刘**、济南**源局、济南**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刘**、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审被告济南**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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