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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即墨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即墨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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