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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