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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与汶上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102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由济**委员会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济南**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汶上县**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仲裁管辖,济南**总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驳回起诉或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汶上县**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济**委员会仲裁,但其未与济南**总公司签订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现原告同时起诉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总公司,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济南**总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济南**总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汶上县**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济**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委员会仲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汶上县**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与汶上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庄316号的济南信息工程学校综合楼工程分包给汶上县**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由济**委员会仲裁。现汶上县**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与汶上县**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济**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汶上县**有限公司对济南一建**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济**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没有管辖权。汶上县**有限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济南**总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020-2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汶上县强宇**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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