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四**责任公司与山东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限责任公司向济**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限公司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济**委员会已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四**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限公司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济南四**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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