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为158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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