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汶**限责任公司与济阳县**民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阳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阳崔寨镇村委)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5)济*五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工程所在地均位于上诉人住所地的济阳县,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含山东省辖区内)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列明的造价数额及收款数额为其单方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不符合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故原审法院不应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省汶**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汶上第一建筑公司)起诉称,2011年9月26日,该公司与济**镇村委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建济**镇村委位于崔寨镇翠青以西、中心大街以南、前街村中路以东的第一标段6栋楼的土建、装修及安装工程。现因工程款的给付,请求判令济**镇村委支付工程款5600454.71元以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616049元,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11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时,《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尚未实施。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济阳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