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原审第三人程**、原审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聊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16元,减半收取79558元,由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