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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聊城聊韩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原审第三人程**、原审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聊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16元,减半收取79558元,由上诉人聊城聊韩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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