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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1)济*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债权明显超过了法定2年诉讼时效,南**公司已丧失胜诉权。原审仅仅以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骗取”的电话录音,就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明显错误违法。原审判决工程欠款本金为13916098.85元,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南**公司承建中**司所有的名人商务会馆(济北金星大酒店)建筑面积238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暂定二千万元。后南**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完成了至地上三层中段。因中**司未按预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南**公司向济阳县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7月6日法院作出(2006)济*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详见原审判决书)。2006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原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南**公司按约定继续对未完工程施工,2007年7月30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因中**司不能支付工程款导致南**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2007年12月份停工。后中**司将部分未完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南**公司委托山东中**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于2009年1月20日出具审计报告,涉案工程结算值为28591098.85元,中**司支付工程款14675000元,尚欠工程款为13916098.85元,上述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对于中**司在原审中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南**公司提供的录音光盘,录音笔录可看出,南**公司就欠款未停止向中**司催要,双方就工程欠款还款方式及期限一直在磋商中,故该项理由原审未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并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判决中**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对于中**司提出申请理由,经本案审查认为,从本案案发过程及对涉案工程欠款审计,以及南**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均可证实,南**公司从未放弃过工程款索要;对于涉案工程欠款数额有山东中**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为证。中**司主张欠款数额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中**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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