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山东耿**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申请撤销仲裁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人申请主张: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未按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未通知申请人开庭;2、未告知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律规定;3、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淄**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委员会已在送达回执注明,其向淄川**8酒店送达的原因,是按照申请人王*提供的地址予以送达。据此应当认定,淄**委员会已经履行了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其中包括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的内容。因此,申请人王*关于淄**委员会未履行送达程序、仲裁庭组成违法等主张不能成立。淄**委员会卷宗材料证明:申请人以中晟宾馆的名义与被申请人山东耿**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其中第十条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向淄**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管辖异议。因此,申请人关于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山东耿**有限公司就其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淄**委员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裁决书认定事实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关于撤销(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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