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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山东**限公司、淄博市张**村民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14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也从未承包过工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定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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