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润建设**公司与被告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润建设**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润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兴润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9元,减半收取9694.5元,由原告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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