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营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东营市**限公司与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许**等13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省盐**东营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海**任公司与山东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告山东天**任公司与被告东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信**公司诉华懋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山东盛**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