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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业公司与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营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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