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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任公司与山东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山东海**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绿**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绿**司以海**司拖欠29653.39元工程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海**司以绿**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其整改多支出14000元为由提出抗辩。原审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绿**司工程款29653.39元。后海**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海**任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绿**限公司工程款24000元,自此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山东海**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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