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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