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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