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5元,减半收取4148元,由原告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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