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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限公司与烟**学、烟台市**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台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烟台市**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台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史**、林广会与原审被告烟台市**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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