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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