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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莱阳**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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