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山东一**限公司、龙口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一**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龙口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一**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一**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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