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